工厂此前已有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的,必须编制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,提交审查,并在2026年12月31日前获得批准,依据为第25/2026/NĐ-CP号议定(2026年1月17日颁布,自签署之日起生效)第40条第2款。该规定适用于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的设施。当前首先要做的,是对照法规原文中的第33条第2款b项,核对贵厂设施是否属于该项范围。
已有旧措施的工厂需按第25/2026号议定处理的问题
第25/2026/NĐ-CP号议定由政府于2026年1月17日颁布,自签署之日起生效(第41条第1款)。对工厂而言,议定中的过渡性规定自2026年1月中旬起即已生效,适用前没有等待期。
受影响的是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的设施,且此前已有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(第40条第2款)。各工厂已有的措施各不相同:有的是EHS部门编制的泄漏处置流程,有的是与仓库挂钩的应急方案,有的是配置在配料和投料区域的设备。
过渡条款对这一类设施提出的要求是:旧措施必须转化为经批准的预案。分散在安全手册中的流程、演练记录或仓库作业指引,都不能代替一份经过审查和批准程序的预案。
EHS、法务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先厘清两件事。第一,确认本设施是否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。第二,若属于,检查现行措施是否已汇总为一套统一的内容,作为编制预案的基础。
关于化学品管理变化的总体背景,工厂可进一步阅读生产型工厂需要掌握的2025年《化学品法》变化一文。就事故预案而言,直接依据是第25/2026/NĐ-CP号议定,更具体地说是其中的第33条和第40条。

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的过渡规定如何运作
该规定包含两个层面:第25/2026号议定第33条规定谁必须有预案,第40条第2款规定此前已有做法的设施须在何时转入该预案。
第33条是关于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的条款。其中第2款b项确定了过渡规定所针对的设施范围。b项的详细内容,包括设施的认定标准和预案内容要求,见法规原文。建议您在法规发布网站(luatvietnam)上阅读该条原文,并逐个设施对照,而不要依赖摘要。
第40条第2款为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、此前已有措施的设施设定了三个步骤:
- 编制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。
- 提交预案以供审查。
- 预案获得批准。
这三个步骤必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。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:期限计算到预案获得批准为止,而不是到提交材料为止。工厂在年底最后几天提交材料,若预案尚未获批,仍未完成义务。法规原文把审查和批准分为前后相接的两个步骤,每一步都需要工厂无法掌控的处理时间。
实际结果是,您需要从2026年12月31日这一节点倒推排期。编制预案的时间归工厂;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取决于受理材料的一方,而议定并不允许工厂假定这段时间很短。
选择何时动手,需要权衡:
- 提早做要立即投入资源:EHS人员、逐个梳理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区域的时间、汇集现有措施的工作量。作为回报,工厂在审查环节有充足时间,即使材料需要修改或补充。
- 临近期限再做,前期可节省资源,但来不及获批的风险上升。只要材料需要修改一次,就可能超过2026年12月31日。
在现场层面,旧措施通常是车间里看得见的东西,如紧急洗眼站、泄漏收集套件、标识清晰的疏散通道。预案要做的,是把这些措施连同配套流程汇总成一份结构化文件,送去审查。

决定工厂能否赶上2026年12月31日期限的因素
有三个因素决定工厂能否赶上期限,包括化学品事故预防预案的审查环节,且三者都沿时间方向起作用:哪个因素迟缓,批准节点就随之后移。
**准确判断设施是否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。**这是第一步,也最容易出错。若判断时范围放得过宽,工厂会多做一套材料。若判断得过窄,工厂就会遗漏义务,等发现时时间已经耗尽。对于有多个仓库或多个生产区的工厂,需要依据法规原文逐个设施分析,不能对整个厂区套用一个统一结论。
**审查时间。**材料必须足够早地提交,才有时间在期限前获批。具体审查期限由法规原文或指导文件规定,需要您直接查阅,不能按其他程序的经验估算。议定没有给工厂任何依据,把这一步视为很快。材料提交得越接近期限,用于修改、补充的余地就越小。
**旧措施的现有程度。**旧措施是新预案的基础。已完整记录储存区域、泄漏处置流程和应急分工的工厂,主要工作是系统化整理。措施零散,或只存在于少数操作人员经验中的工厂,在编制预案之前,还要多花时间记录和规范化。
这三个因素环环相扣。范围判断错误会导致预案内容错误,预案需要修改就会拉长审查周期,而审查周期变长,就会占用到2026年12月31日前所剩的时间。因此合理的工作顺序是:先对照确认范围,再梳理现有措施,最后编制并提交材料。
工厂何时必须编制预案,何时不属于第40条第2款范围
第40条第2款仅在设施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适用: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,并且此前已有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。
**属于适用范围。**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且此前已有措施的设施,必须编制预案、提交审查,并在2026年12月31日前获得批准。例如,某工厂此前数年已在仓库配有应急流程和设备,且该设施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,那么这家工厂就属于过渡适用范围。
**不属于该过渡范围。**不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的设施,不受第40条第2款在此方向上的约束。此时需要对照法规原文中第33条的其他规定,以确定该设施是否另有预案方面的义务。得出“不属于b项”的结论,并不足以让工厂放心地忽略整个第33条。
这项义务与工厂的其他化学品义务相互独立。例如,依据2026年第26号议定申报进口化学品的做法是另一项独立程序,有各自的适用对象和办理时点。完成该程序不能代替编制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,反之亦然。
下图用两个连续问题概括了对照方法。第一个问题问设施是否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。第二个问题问设施此前是否已有措施。只有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“是”,工厂才属于必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经批准预案的范围。

常见问题
第25/2026/NĐ-CP号议定自何时起生效?
第25/2026/NĐ-CP号议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,依据第41条第1款。该议定由政府于2026年1月17日颁布。由于自签署时起即生效,第40条中的过渡规定自当时起已适用,工厂没有等待阶段。
编制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的期限是哪一天?
期限是2026年12月31日,依据第40条第2款。该节点适用于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、此前已有预防和应急措施的设施。期限与预案获得批准挂钩,因此材料需要比这一节点更早提交。
已有化学品事故预防措施,还需要编制新预案吗?
需要,只要设施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。第40条第2款要求,正是此前已有措施的这类设施必须编制预案、提交审查并获得批准。现有措施是编制预案的基础,但不能代替经批准的预案。
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只需在期限前提交,还是必须在期限前获批?
预案必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获得批准。第40条第2款列出三个前后相接的步骤,即编制、提交审查和获得批准,三者都必须在期限前完成。只在期限前提交材料而尚未获批,则尚未满足要求。
结论
属于第33条第2款b项且此前已有措施的工厂,必须在2026年底前拥有经批准的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。期限计算到获得批准为止,因此审查时间决定了在什么时点提交材料才算安全。
- 第25/2026/NĐ-CP号议定自2026年1月17日起颁布并生效(第41条第1款)。
- 第33条是关于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的条款。
- 第40条第2款规定了在2026年12月31日前编制、审查并批准预案的期限。
- 首先要做的,是对照法规原文中的第33条第2款b项,核对贵厂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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