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南2025年化学品法:生产工厂需要掌握的变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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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2025年化学品法(第69/2025/QH15号法律)由国会于2025年6月14日通过,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(第47条第1款),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工厂和进口化学品的单位。工厂需要逐项排查以下几类义务:确定化学品类别(第9条)、进口许可与申报(第12条)、分类、标签和安全数据表(第23条、第25条)、信息留存(第27条)、储存与事故应对(第14条、第37条、第38条)。

为什么使用和进口化学品的工厂须从2026年起重新排查

第69/2025/QH15号《化学品法》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。同一天,第06/2007/QH12号《化学品法》失效,但第48条规定的过渡部分除外(第47条第1款、第3款)。该法既调整"使用化学品",也调整"进口化学品"。使用化学品是指使用化学品制造其他产品、商品,提供服务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(第2条第19款)。以在市场上供应并获利为目的的进口属于"化学品经营"(第2条第18款)。工厂为自身使用而自行进口有条件化学品,则有单独规定(第12条第2款c项)。

法律已经生效,因此按以往习惯建立的流程需要逐项对照法律条文重新核查。容易出现偏差的地方包括:

  • 危险化学品信息档案须自该化学品相关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留存03年(第27条第1款);
  • 化学品安全数据表须放置在储存场所(第25条第2款);
  • 进口化学品须申报,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(第12条第6款);
  • 储存仓库需要有警示信息、规章制度、信号系统和应急设备(第14条第1款);
  • 已颁发的许可证、证书仅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(第48条第2款、第3款)。

如果档案、申报和仓库管理仍按原有方式运行,工厂可能在不知不觉中缺少上述某一项内容。部分要求还在等待配套文件,因此排查应按条款逐项进行,而不是等到接受检查或发生事故时才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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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化学品法对工厂有哪些改变

法律对化学品的分类方式(适用于两类主体):

  • 危险化学品是指对人、设施、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,并且根据中央化学品国家管理机关规定的分类原则,至少具有一项危险特性的化学品(第2条第4款)。
  • 有条件化学品:属于政府颁布的名录内的危险化学品,满足条件即可从事相关活动(第9条第1款a项)。
  • 特别管控化学品:包括为履行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化学品国际公约而须管控的化学品,以及可能危害国防、安全、社会安全、人身、财产和环境的化学品(第9条第2款a项)。
  • 禁用化学品:列入依据《投资法》颁布的禁用化学品、矿物名录的化学品(第9条第3款a项)。
  • 新化学品:未列入国家化学品名录以及越南承认的国外名录的物质。须在投入使用、流通前登记(第20条第1款),之后按特别管控化学品进行管理(第22条第1款)。

使用化学品的工厂:

  • 使用前公告。 对于特别管控化学品,首次使用前或变更用途前,须在化学品专业数据库上公告化学品种类和使用目的(第15条第2款b项),同时严格管控数量(第9条第2款c项)。
  • 禁用化学品仅限符合条件的组织使用,并须建立台账(第15条第3款;第9条第3款d项)。
  • 采购危险化学品的人须要求卖方提供化学品安全数据表,并存放在储存场所(第25条第2款)。
  • 须有负责化学品安全的专业人员;相关劳动者须接受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(第33条第2款、第3款),并定期培训(第36条第1款)。
  • 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科学名称、商品名称、生产、进口、使用、废弃的数量、使用目的,以及按GHS(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全球统一制度)进行的分类(第27条第2款)。
  • 事故应对计划或应对措施。 属于名录且超过政府规定阈值的化学品,在储存前须有经批准的事故预防与应对计划,即由国家机关审批的计划文件(第37条第1款b项)。其余情形须有设施自行颁布的应对措施(第38条第1款b项)。扩大规模或更换生产线的,须在相关项目投入运行前作出调整(第39条第2款)。
  • 禁用化学品须存放在单独的仓库或区域(第14条第4款c项)。

进口化学品的单位:

  • 有条件化学品凭符合经营条件的证书进口;使用单位可进口供自身使用(第12条第2款)。
  • 特别管控化学品须取得按每张发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,有效期06个月,可延期一次,延期不超过06个月(第12条第4款b项、c项)。
  • 禁用化学品须取得按每批货签发的许可证,有效期06个月,仅可按许可证所载内容进口(第12条第5款),且不得暂时进口、再出口、转口、过境(第9条第3款đ项)。
  • 进口化学品申报为强制要求,但特别管控化学品、禁用化学品以及政府豁免的情形除外(第12条第6款)。免于申报的这几类仍须申请进口许可证。
  • 生产、进口方须在投入使用、流通前进行分类和贴标签,并对结果负责(第23条第1款),编制化学品安全数据表,并在内容变化时更新(第25条第1款、第3款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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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各工厂具体义务的因素

工厂的角色。 仅使用化学品的工厂承担第15条和第33条的义务,如有储存则另加第14条。此时安全数据表方面的主要义务是向卖方索取并留存(第25条第2款)。如果为自用而进口,则在第12条、第23条和第25条方面的义务相应增加。如果有生产、经营或分装,则须满足第10条和第11条的条件。角色越多,义务越多。

法律规定的化学品类别。 不属于有条件、特别管控或禁用类别的化学品,没有第9条规定的单独许可要求,但有关安全以及分类、标签的一般义务仍然适用(第33条、第23条)。有条件类别另需证书,并须满足第9条第1款b项的要求。特别管控类别另需公告使用目的、按每张发票办理进口许可证、管控数量(第15条第2款、第12条第3款、第9条第2款)。禁用类别的义务等级最高:台账、专用仓库、按每批货办理许可证(第9条第3款、第14条第4款、第12条第5款)。含有名录内物质、但危险分类等级较低的混合物,可免办证书、许可证(第18条第1款a项),因此义务有所减轻;具体名录由政府颁布。

储存、数量和危险程度。 储存属于名录且超过政府规定阈值的化学品,须有经批准的计划,民用设施还须每年演练(第37条第1款b项、第39条第3款)。不属于该范围的危险化学品,只需自行颁布应对措施(第38条第1款b项)。不储存或低于阈值,则该项义务减轻。名录和阈值尚未写入法律(第37条第2款)。

分装、调配的目的。 直接服务于本组织内部生产的分装、调配,可免办第18条第1款b项所列的各类许可证、证书,因此义务减轻。此外,如果产品、商品含有危险化学品,则另外适用第31条和第32条,而现有许可证是否有效,则依第48条处理。

工厂在法律生效前后应做什么

2026年1月1日已经过去,因此以下步骤属于当前的排查工作。法律文本并未规定"排查流程";下列顺序是依据法律中的各项义务排列的。

  1. 建立化学品清单,涵盖正在使用和正在进口的化学品,附上数量、使用目的以及按GHS进行的危险分类,并与第27条第2款的档案内容保持一致。
  2. 将每种化学品与有条件、特别管控、禁用类别逐一对照(第9条)。各类名录由政府颁布,禁用名录依据《投资法》;法律全文不列出化学品名称。
  3. 检查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(SDS):是否齐全、是否存放在储存场所、内容变化时是否更新(第25条)。COA是按批次出具的分析证书;法律对此没有规定,因此COA只是内部对照用的单据,不是法律的要求。
  4. 检查标签、包装(第23条、第24条),以及仓库、警示牌、应急设备(第14条第1款)。
  5. 检查负责安全的人员和定期培训(第33条、第36条)。
  6. 检查事故应对计划或应对措施。法律生效前已批准或已颁布的文本继续执行(第48条第4款)。
  7. 复核现有许可证、证书,并对照过渡期限:已颁发的许可证使用至到期(第48条第2款),符合条件的证书使用至2027年12月31日止(第48条第3款)。依本法属于特别管控或有条件名录、而依第06/2007/QH12号法律原本不属于相应名录的化学品,须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满足本法要求(第48条第2款、第3款)。
  8. 进口单位须确定化学品需要进口许可证还是属于申报范围(第12条第6款),并在投入使用前做好分类、标签、安全数据表。
  9. 如使用特别管控化学品,须在首次使用前或变更用途前公告化学品种类和使用目的(第15条第2款b项)。

仍待配套文件的内容包括:有条件和特别管控化学品名录(第9条)、须编制计划的名录和阈值(第37条第2款)、免办名录(第18条)、其他免于申报的情形(第12条第6款c项)、安全数据表的内容和格式(第25条第4款),以及公告化学品种类和使用目的的指引(第15条第5款)。法律将这些内容交由政府和管理机关规定;工厂应查阅已颁布的文件,而不是预测其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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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越南2025年化学品法自何时生效?

该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(第47条第1款)。其中关于化学品储存服务活动合格证书的规定(第14条第5款)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(第47条第2款)。第06/2007/QH12号《化学品法》在新法生效当日失效,过渡部分除外(第47条第3款)。

新化学品法适用于仅使用化学品的工厂吗?

适用。该法对使用化学品有专门规定(第15条),且"化学品活动"包括使用(第2条第16款)。工厂须保障安全、保安,配备安全负责人并对劳动者进行培训(第33条)。使用特别管控化学品的工厂还须公告化学品种类和目的(第15条第2款b项)。

按新法进口化学品需要注意什么?

首先要确定化学品类别,因为类别决定所需的文件种类(第12条第2款至第5款)。进口化学品须申报,但特别管控类别、禁用类别以及政府豁免的情形除外(第12条第6款)。进口人还须进行分类、贴标签(第23条第1款),并为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数据表(第25条第1款)。

结论

越南2025年化学品法已经生效,每家工厂的义务取决于其角色是使用还是进口、化学品类别、储存活动以及分装、调配的目的。需要记住的要点:

  • 编号:第69/2025/QH15号法律,国会于2025年6月14日通过。
  • 生效:2026年1月1日(第47条第1款);储存服务另有2026年7月1日的节点(第47条第2款)。
  • 主要义务类别:确定化学品类别(第9条);进口与申报(第12条);分类、标签、安全数据表(第23条、第25条);信息留存(第27条);储存与事故应对(第14条、第37条至第39条)。
  • 应立即着手的工作:建立化学品清单、对照类别、检查安全数据表和现有许可证、关注过渡期节点(第48条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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